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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轮胎

(000589)

  

流通市值:69.79亿  总市值:70.58亿
流通股本:15.37亿   总股本:15.55亿

诉讼、仲裁事项

公告日期 案件名称 原告方 被告方 涉及金额(万元) 案件描述 诉讼执行情况
2019-12-19货款纠纷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普惠國際貿易(香港)有限公司;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5206.36 2019年1月,原告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第三人贵州轮胎(以下简称“戊方”)与普惠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重商化工(以下简称“甲方”)、弗沃德集团(德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就橡胶贸易业务合作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号:HG-GL19001-1),约定:(1)甲方负责与供应商洽谈采购事宜,并委托丁方或戊方负责采购,甲方应提前1个月告知丁方或戊方采购计划数量及到港时间,丁方或戊方收到采购计划后应提前预留足额的银行额度,甲方在确定每月合作数量后,并将同等数量的货物货权转移给丁方或戊方。(2019.12.19公告 1、《执行裁定书》([2019]渝01执保535号)裁定的主要内容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普惠國際貿易(香港)有限公司、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20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2、《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渝01执保535号),请公司协助执行下列项目:(1)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普惠國際貿易(香港)有限公司因协议编号为CZTXJ2019-5-15号《长约协议》在你处享有的债权520
2019-11-09合同纠纷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普惠國際貿易(香港)有限公司;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735.7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普惠國際貿易(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二: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 2、诉讼事由 2019年1月,原告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第三人贵州轮胎(以下简称“戊方”)与普惠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重商化工(以下简称“甲方”)、弗沃德集团(德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就橡胶贸易业务合作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号:HG-GL19001-1),约定: (1)甲方负责与供应商洽谈采购事宜,并委托丁方或戊方负责采购,甲方应提前1个月告知丁方或戊方采购计划数量及到港时间,丁方或戊方收到采购计划后应提前预留足额的银行额度,甲方在确定每月合作数量后,并将同等数量的货物货权转移给丁方或戊方。 (2)丁方或戊方在对外开证前,由甲方安排乙方或丙方按照信用证要求的合同金额的10%款项划入丁方或戊方账户作为开证保证金,以便丁方或戊方向银行申请对外开立信用证(90天)。 丁方或戊方销售合同金额=采购合同金额+丁方或戊方手续费(手续费按照丁方或戊方采购合同金额0.6%计收)+银行费用(3个月开证费(0.12%);3个月承兑费(0.3%)。 甲方、乙方、丙方将货物货权转移给丁方或戊方,丁方或戊方享有质押货物的货权,丁方或戊方不能将货物全部或部分转售给第三方。 (3)丁方或戊方对外开立信用证到期,乙方或丙方需按时付款,并且丁方或戊方需配合甲方将同等数量货物货权归还甲方或乙方或丙方。 (4)乙方与丙方由重商化工担保,丁方与戊方由进出口公司/贵州轮胎担保。 《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与普惠公司、重商化工实际发生交易,弗沃德集团(德国)有限公司未参与交易,合作前期参与交易的各方合作均正常进行。之后有5笔交易,普惠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交易货款金额10%的开证保证金,原告随即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货物,并向供货商开立了5张信用证。 原告开立信用证取得货物提单(共25份)后,作为卖方与买方普惠公司签订了上述信用证项下货物买卖的5份《采购合同》(合计金额8,363,567.52美元),并将25份货物提单交付给重商化工。上述信用证到期后,普惠公司仅于2019年9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170,000美元,扣除已支付的10%保证金836,356.75美元后,剩余货款7,357,210.77美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357,210.77美元(按2019年10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706.8折合人民币52,000,765.70元支付)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为人民币62,834.26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所欠上述货款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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