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市值:3.22亿 | 总市值:3.47亿 | ||
流通股本:11.11亿 | 总股本:11.96亿 |
公告日期 | 案件名称 | 原告方 | 被告方 | 涉及金额(万元) | 案件描述 | 诉讼执行情况 |
2021-03-1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太平庄支行 |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638.20 |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太平庄支行 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018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适用于单一客户综合授信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0524175),给予被告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200,000,000元,提款期为12个月。 2、2019年04月至2019年7月期间,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相应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分五笔共计向被告放款149,900,000元。 3、根据上述《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原告巳向被告依约发放借款本金人民币14,990万元,但被告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并欠付部分利息和应缴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12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149,900,00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103,675.00元,罚息人民币6,308,081.81元,复利人民币70,272.96元,合计欠原告本息共计人民币156,382,029.77元。 | |
2020-12-22 | 合同纠纷 | 深圳市民信惠保理有限公司 |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深圳市国信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东方网力合同纠纷一案,案件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26148号。现将《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送达公司,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公司。 | 2020.12.22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303执21122号之五《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民信惠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光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3民初26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于2020年12月15日将全部和解款项支付 |
2020-11-16 | 借贷纠纷 | 阿拉山口市鼎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光;王君;许迎祺;杨智森 | 11899.39 | 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2019)京03民初39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百联”)以与被告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斯可尔”)、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光、王君、许迎祺、杨智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北京三中院起诉。中安百联原请求判令维斯可尔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亿元,利息、罚息、罚金等共计人民币18,993,944.44元(利息、罚息、罚金等以1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化24%计算,暂算至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5日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按协议约定计算,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118,993,944.44元);请求判令东方网力、刘光、王君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院冻结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公司股东股份。公司此前已披露本次诉讼详情及相关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法律文书暨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股东股份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44)。 | |
2020-11-16 | 借贷纠纷 | 阿拉山口市鼎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中安百联(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光;王君;许迎祺;杨智森 | - | 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2019)京03民初38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关于保全续保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因原告阿拉山口市鼎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鼎玉投资”)诉东方网力、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斯可尔”)、刘光、王君借贷纠纷一案,向北京三中院起诉查封,冻结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公司股东股份。 | |
2020-08-21 | 企业借贷纠纷 | 昌都市高腾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光;王君;中兴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773.87 | 原告:昌都市高腾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兴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光、王君、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昌都市高腾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都高腾”)与被告中兴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融创”)、刘光、王君、东方网力的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112民初12246号。昌都高腾请求判令中兴融创立即向昌都高腾返还出借资金17,738,670.10元,资金占用利息7,135,332.87元及违约金6,221,903.00元,共计31,095,905.00元,刘光、王君、东方网力对中兴融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