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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

(600303)

  

流通市值:28.44亿  总市值:28.78亿
流通股本:6.76亿   总股本:6.84亿

诉讼、仲裁事项

公告日期 案件名称 原告方 被告方 涉及金额(万元) 案件描述 诉讼执行情况
2022-12-10公司决议有关纠纷梁健湛辽宁曙光股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梁健湛 被告:辽宁曙光股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能”)、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 (1)第三人不具有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案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中,贾木云、姜鹏飞、刘红芳实际上是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因此应当依法通过相关证券公司行使权利。该股东不具有以自己名义行使提案权和股东大会召集权的法律资格。 (2)案涉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对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3)涉案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原告诉请撤销应予以支持。涉案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召开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
2017-02-08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七里港(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00.00 原告:七里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诉称:2016年12月下旬,原告与被告就被告所持有的本公司110,339,250股普通股股票转让给原告事宜达成一致,双方草签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原告同意以200,000万元的总体作价受让被告在本协议签署日所持有的曙光股份110,339,250股普通股股票。根据该协议第17.1条款约定:“本协议于甲方、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2017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正式在草签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上盖章,该协议此刻正式生效。 2017年1月12日,原告按照《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000万元合作定金。同日晚上,曙光股份发布“关于大股东签订《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暨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披露:被告又与案外人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也签署了《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转让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订立并于2017年1月11日盖章生效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以诚信为本,忠实履行该协议所约定的各项内容。协议生效后,原告按约定及时向被告支付了2,000万元合作定金,被告却又与他人就同一事项签署了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被告该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4,000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01-07-31诸城市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欠本公司款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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