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市值:139.78亿 | 总市值:181.73亿 | ||
流通股本:27.90亿 | 总股本:36.27亿 |
公告日期 | 案件名称 | 原告方 | 被告方 | 涉及金额(万元) | 案件描述 | 诉讼执行情况 |
2011-12-31 | 合同纠纷 |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原告:本公司 被告: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通辽市隆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公司为保障电煤的稳定供应于2010年2月对隆达公司投资参股,并与隆达公司签订了《长期煤炭购销合同》:鉴于隆达公司拥有意隆煤业所属包尔呼舒高布露天煤矿所产煤炭的独占性经销权,公司向隆达公司预付2亿元煤款用于采购意隆煤业所产煤炭,隆达公司分2年均衡还款,按月以煤抵款。随后,隆达公司亦与意隆煤业签订了《长期煤炭购销合同》:鉴于意隆煤业同意向隆达公司销售包尔矿所产全部经铁路运输的煤炭,隆达公司向意隆煤业购买包尔矿所产全部经铁路运输的煤炭,对意隆煤业提供2亿元预付煤款支持意隆煤业的生产经营,意隆煤业自预付煤款到达账户之日起2年内分期均衡还款,按月以煤抵款。上述两个《长期煤炭购销合同》签署后,本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意隆煤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如期以煤抵款,而且违背将包尔矿所产全部经铁路运输的煤炭销售给隆达公司的约定,自行对外销售。在两个《长期煤炭购销合同》无法如期履行且催讨还款未果的情况下,本公司作为隆达公司股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履行法定程序之后,对意隆煤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解除隆达公司与意隆煤业之间《长期煤炭购销合同》,返还预付煤款余额10078万元(注:截止起诉日已结算煤款部分5777万元,未结算煤款部分暂估4145万元),并要求意隆煤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本公司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意隆煤业名下与起诉金额价值相等的财产。 | |
2008-09-21 | 债务纠纷 |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松江河发电厂 | - | 1、原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松江河发电厂 2005 年6 月30 日,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经受让合同权利,取得对被告共计14,078.5 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的债权。虽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对原告债权本金及相关利息进行任何偿还。2009 年8 月,原告书面致函被告,再次敦促被告偿还债务,但被告仍不履行。 | 2009-10-13:经松江河发电厂与公司协商,在松江河发电厂与公司大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于2004 年1 月12 日签订的《委托贷款补充协议》 基础上,于2009 年9 月30 日达成还款协议,主要条款如下:1、截止2009 年9 月20 日,公司对松江河发电厂的委托贷款本金为14,078.5 万元,相关利息余额为39,031,519.20 元。2、松江河发电厂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归还公司委托贷款本金14,078.5 万元;如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则还款协议废止,双方根据原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与松江河发电厂建设管理处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抚松支行签订的委托电力建设基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3、松江河发电厂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 年内分两次还清所欠乙方委托贷款利息,2010 年9 月30 日前归还50%,剩余利息在2011年9 月30 日前还清。 4、在本金还清后,公司撤销对松江河发电厂的诉讼。 5、本息金额从2009 年9 月21 日起不再计息。 2009-11-26:依据本公司与松江河发电厂签署的《还款协议书》,松江河发电厂归还公司委托贷款本金14,078.52 万元之款项已于2009年11月24日到账。 2010-8-3:公司已于2010 年7 月30 日收到松江河电厂第一笔还款利息10,000,000.00 元,2010 年应还的剩余利息(9,515,759.60元)按还款协议继续履行。 2010-9-2:公司已于2010 年8 月30 日收到松江河电厂第二笔还款利息9,515,759.60 元。至此,2010 年松江河电厂应还利息已全部付清,剩余利息按还款协议继续履行。 2011-10-13:依据公司与松江河发电厂签署的《还款协议书》,松江河发电厂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分两次还清所欠公司委托贷款利息(39,031,519.20元),2010年9月30日前归还50%,剩余利息在2011年9月30日前还清。公司已于2011年9月29日收到松江河电厂还款利息19,515,759.60元。至此,松江河电厂应还利息已全部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