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市值:368.17亿 | 总市值:386.90亿 | ||
流通股本:95.13亿 | 总股本:99.97亿 |
公告日期 | 案件名称 | 原告方 | 被告方 | 涉及金额(万元) | 案件描述 | 诉讼执行情况 |
2021-04-2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泰安泰山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呼伦贝尔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宁波荣耀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续强 | 48929.35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被告:宁波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017年(营业)字00375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49,000万元,用途为项目建设,借款期限为7年,借款利率为首次提款日2017年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一调整,确定年利率为4.9%,按季结息,原告分别于2017年9月5日和11月1日发放了30,000万元和19,000万元,上述借款项下部分借据逾期后,我行依约扣收706,513.73元归还贷款,目前借款余额为489,293,486.27元。 以上借款由被告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庆丰路1001号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宁波市慈城不动产权第0201109号)提供抵押担保。 上述借款部分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构成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处。 | |
2021-04-20 | 保证合同纠纷 | 泰安泰山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呼伦贝尔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宁波荣耀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续强 | 38823.71 | 原告:泰安泰山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宁波荣耀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呼伦贝尔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四:熊续强 2017年3月17日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省金资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中信济南分行”)及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签订2017银委贷字第811258017498号《委托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山东省金资公司委托中信济南分行向银亿股份发放贷款30,000万元,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7日,年利率8.53%。山东省金资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 2019年3月17日贷款到期后,银亿股份无力清偿贷款。2019年4月2日,山东省金资公司与银亿股份SDAMC04Z WCZ 2019金字001号《债务重组协议》,对银亿股份所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等债务进行重组:债务重组宽限期为1年,从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以下简称“重组宽限期”);重组利息包含:重组宽限期内,重组利息按照未偿还重组债务本金的8.7%/年计算收取,按日计息;逾期偿还重组债务本金的,逾期罚息利率按重组利率上浮50%/年计算;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重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17日期间利息按《委托贷款台同》计算。逾期支付该利息,按重组利率上浮50%计收。 为保证《债务重组协议》的履行,2019年4月2日,山东省金资公司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SDAMC04BZHT 2019金字第001号《保证合同》、与宁波银亿签订SDAMC04BZHT 2019金字第002号《保证合同》、与荣耀置业签订SDAMC04BZHT 2019金字第003号《保证合同》、与熊续强签订SDAMC04BZHT 2019金字第004号《保证合同》、与呼伦贝尔银亿签订SDAMC04BZHT 2019金字第005号《保证合同》,以上保证均为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范围为《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全部债权。同时,山东省金资公司与宁波银亿签订SDAMC04GQZY 2019金字第001号《股权质押合同》,宁波银亿将其持有的呼伦贝尔银亿100%股权质押给山东省金资公司,并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担保范围同前述《保证合同》;山东省金资公司与呼伦贝尔银亿签订SDAMC04DYHT 2019金字002号《抵押合同》,以不动产证号分别为呼海分国用2013第0191号(面积:36423平方米)、呼海分国用2013第0181号(面积:128370平方米)、呼海分国用2013第0180号(面积126282平方米)、呼海分国用2013第0178号(面积:11027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担保范围同前述《保证合同》。 2019年5月24日山东省金资公司向银亿股份宣布债务重组提前到期,2019年5月30日,银亿股份发布《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公告》的公告。2019年12月18日,山东省金资公司将其截至2019年9月30日对银亿股份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并于2020年4月28日书面通知了各被告。2020年6月2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2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银亿股份的重整申请;2020年11月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2破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原告对银亿股份的无争议债权金额为389,437,098.5元。根据银亿股份破产重整方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领受偿债资金1,200,000元。 综上,原告对银亿股份的到期债权在银亿股份的破产重整程序中未获足额清偿,四被告分别为该债权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但四被告至今未按前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前述诉求。 | |
2021-03-06 | 合同纠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宁波利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普利赛思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如升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 -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被告:宁波利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如升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普利赛思电子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普利赛思签订编号为2018年营业保字-PLSSLB《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为了保证原告债权的实现,被告普利赛思自愿提供保证担保。第1.1条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11月1日期间,在3,3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原告依据与被告宁波利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 2021-3-6《执行裁定书》【(2020)浙02执545号】: 冻结被执行人普利赛思名下持有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康强电子,股票代码:002119)的股票74,009,208股及孳息。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止。 |
2020-03-26 | 债券交易纠纷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 - | 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 2016年6月,被告作为发行人签署了《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并公开发行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银亿04”,债券代码“112404.SZ”),实际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亿元,期限为五年,附第三年末回售选择权,票面年利率为7.03%,每年计息,自2017年至2020年每年6月21日为付息日。2016年8月,被告作为发行人签署了《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并公开发行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16很亿07”,债券代码“112433.SZ”),实际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亿元,期限为五年,附第三年末回售选择权,票面年利率为6.80%,每年计息,自2017年至2020年每年8月19日为付息日。原告为上述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与被告签署《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银亿01”、“16银亿04”、“16银亿05”及“16银亿07”的受托管理人)之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2018年12月24日,发行人发布《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银亿01”未能如期足额兑付的公告》:“截至2018年12月24日,因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15银亿01”2018年已登记回售债券的本金299,733,000元”。《受托管理协议》第10.4条约定:“如果本协议下的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五个连续交易日仍未解除,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违约事件发生后,原告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于2019年1月8日召集召开“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侦券(第一期)等四只债券2019年第一次债券待有人会议决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宣布“15银亿0l”未回售部分债券及“16银亿04”、“16银亿05”和“16银亿07”全部债券加速到期的议案》。至此,“16银亿04”、“16银亿07”全部债券本息到期应付。债券加速到期后,发行人及关联子公司宁波银亿房产、宁波银亿置业承诺以对舟山银亿房产、舟山银亿新城、象山银亿房产所持有或享有的股权和债权为“16银亿07”债券增加质押担保。其中,被告宁波银亿房产已就舟山银亿和舟山银亿新城项目签订质押担保协议并办理登记手续,然而,被告宁波银亿置业经多次催告,拒不签订担保协议或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其中象山银亿项目股权质押已签订质押担保协议,但未办理质押登记;债权质押未签订质押担保协议亦未办理质押登记)。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经原告多次沟通和督促,被告始终未履行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义务,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据事实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判如所请。 | |
2020-01-17 | 金融借款纠纷 |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乾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银亿通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熊续强;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6406.95 | 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与本公司、熊续强、本公司、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银亿通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银乾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