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市值:93.43亿 | 总市值:110.36亿 | ||
流通股本:6.00亿 | 总股本:7.08亿 |
公告日期 | 案件名称 | 原告方 | 被告方 | 涉及金额(万元) | 案件描述 | 诉讼执行情况 |
2018-08-28 | 专利纠纷 |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 - | 原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内容:原告不服被告做出的第3403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 |
2016-12-09 |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 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原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握奇公司诉称,握奇公司对ZL200510105502.1“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发明专利享有专利权,原告握奇公司发现,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产品,同时,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涉及的物理认证方法还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又构成方法侵权,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握奇公司专利权的侵犯,且给原告握奇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方法;判令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 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握奇公司未能证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告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在网上银行转账交易过程中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也与涉案专利方法不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及方法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原告握奇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握奇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