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市值:66.07亿 | 总市值:67.46亿 | ||
流通股本:11.05亿 | 总股本:11.28亿 |
公告日期 | 案件名称 | 原告方 | 被告方 | 涉及金额(万元) | 案件描述 | 诉讼执行情况 |
2021-03-10 |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 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安东国际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 | 原告: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一: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0日,被告一春兴精工与原告母公司安东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东国际”)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书》(以下简称“《意向协议》”),约定安东国际向春兴精工转让持有的原告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安东”)100%股权。《意向协议》签订后,惠州安东于2016年4月19日将涉案不动产交给春兴精工,并实际由被告二惠州春兴(系春兴精工的全资子公司)使用至今。惠州安东认为因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未能按约定在2016年6月30日前签订,春兴精工及惠州春兴对涉案不动产的占有属无权占有。 因2018年12月27日,安东国际将惠州安东100%股权转让至惠州市越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兴物业”)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春兴精工已不可能与安东国际达成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现惠州安东要求春兴精工及惠州春兴返还占有的涉案不动产,并承担占有期间的占用费,最终占用标准及占用费总额以法院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 | |
2021-03-10 |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 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安东国际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 | 原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东国际有限公司 2019年6月,公司在发现安东国际将惠州安东股权变更到了越兴物业时,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安东国际向越兴物业转让仍登记于安东国际名下的惠州安东100%股权行为以及《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 |
2021-03-10 |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 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安东国际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1142.81 | 原告: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公司与安东国际签订《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约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2,000万元受让安东国际持有的惠州安东100%的股权。由于惠州安东所拥有的房屋土地当时未能及时办理相关产权使用证,因此交易双方未能及时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但基于双方当时的合作关系,公司在惠州安东厂址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017年5月18日,惠州安东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撤出厂区并支付租金及滞纳金,并请求判令公司返还位于博罗县龙溪镇宫廷村第九小组鱼龟湖的涉案60,987.69平方米的建筑物及119,618平方米的土地,诉讼请求金额11,428,092.08元。后该案子移送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提起反诉,该案件目前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 |
2020-11-16 | 借款合同纠纷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 40.00 |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与公司及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署的《海峡元生私募基金财产份额远期转让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 |
2020-11-03 | 合同违约纠纷 | 东莞市华星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华鑫纳米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 | 华有光电(东莞)有限公司;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30010.00 | 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资产购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被告一以2.7亿元的价格购买原告的核心业务和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包括原告一的机器机备、车辆、电子设备、构筑物、客户资源、专利(含专有技术)。并约定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并经春兴精工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流程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包括将原告一、原告三名下专利全部转让给了被告一、将客户资源转接给被告等在内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未能按协议约定在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资产购买金额500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一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被告一未支付原告一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原告除可以要求被告一支付全部价款外,还可要求被告一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股东在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相关法规,原告可请求被告二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2019.04.19公告 该案件正在审理中,未判决。 2020.11.03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时间足额向华鑫纳米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专利转让款。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