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市值:129.77亿 | 总市值:130.00亿 | ||
流通股本:15.90亿 | 总股本:15.93亿 |
公告日期 | 案件名称 | 原告方 | 被告方 | 涉及金额(万元) | 案件描述 | 诉讼执行情况 |
2022-02-16 | 保理合同纠纷 | 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正;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瑾;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 | 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爱建保理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与被告一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方)签署《国内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被告二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卖方)出具《参加协议》,确认其作为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并承担保理合同中全部权利与义务。保理合同约定爱建保理向名筑建工提供公开型保理,即名筑建工将对宏辉房地产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爱建保理。 同日,原告爱建保理与被告四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福建阳光愿为爱建保理在保理合同中对名筑建工享有的全部债权以及受让的对宏辉房地产享有的所有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该担保福建阳光出具了股东会决议。 同日,被告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爱建保理出具《差额支付承诺函》,表明其愿意作为共同债务人,对保理商在保理合同项下未足额受偿的债权差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 年 1 月 26 日,原告爱建保理与被告二名筑建工向被告宏辉房地产出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告知宏辉房地产根据保理合同约定,名筑建工已将其与宏辉房地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 40,000,000 元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爱建保理,应收账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宏辉房地产出具回执加以确认并同意付款。 2021 年 2 月 7 日,原告爱建保理向被告二名筑建工出具《应付利息通知书》,告知其保理预付款利息的期次及金额,名筑建工出具确认回执并同意付款。 | |
2022-02-16 | 保理合同纠纷 | 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正;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瑾;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926.55 | 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罗正 被告五:王瑾 被告六: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爱建保理与被告一成都金堂蓝光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签订了《国内保理合同(公开型、有追索权、M+1)》(以下简称“《保理合同》”),约定:爱建保理为成都金堂蓝光核定的应收账款融资额度为人民币 4000 万元,额度的有效期为至2021 年 11 月 25 日。《保理合同》限定卖方为被告二安固美。同日,卖方被告二安固美与爱建保理签订《参加协议》,承诺其符合《保理合同》约定的受核准卖方标准,自愿接受全部条款和条件并享有和承担《保理合同》项下受核准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担保上述应收账款融资,爱建保理与相关承诺人和担保人签署以下法律文件:(1)同日与承诺人四川蓝光签订《差额支付承诺函》,其承诺为成都金堂蓝光在《保理合同》项下未向爱建保理足额清偿的债权差额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同日与保证人罗正、王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买方担保)》,承诺为成都金堂蓝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保理合同及《参加协议》签订生效后,2020 年 12 月 23 日,被告二安固美向原告提交了《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下称“《转让申请一》”),将其与被告一成都金堂蓝光签署的 2 份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共计人民币 3476 万元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2021 年 2 月 1 日,被告二安固美向原告提交了《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下称“《转让申请二》”),将其与被告一成都金堂蓝光签署的 7 份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共计人民币 4,505,463.96 元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 2021 年 3 月 29 日,卖方安固美以其与被告六安徽水利开发签署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将卖方安固美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项下对被告六安徽水利开发所享有的全部应收账款向爱建保理出质,以担保其在保理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 |
2022-02-16 | 保理合同纠纷 | 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正;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瑾;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 | 原告: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三: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22 日,被告一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二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二承包惠州新力花园项目(07-05 地块)主体及配套工程,被告一和被告二后续分别签署补充协议。 2021 年 3 月 24 日,爱建保理与被告一汤普实业签订了《国内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约定:爱建保理同意授予被告一汤普实业 4000 万元应收账款融资额度,该额度为不可循环额度;被告二新宇建设可在额度限额及额度有效期内叙做保理业务,额度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29 日。同日,被告二新宇建设与爱建保理签署《参加协议》,承诺接受《保理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并作为《保理合同》项下的三方当事人之一,享有和承担《保理合同》项下受核准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日,保证人新力地产与爱建保理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其担保主债权为自 2021 年 3 月 24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29 日期间发生的原告受让的对被告一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就该担保新力地产出具了《股东会决议》,并向爱建保理出具了《担保确认函》。 2021 年 3 月 24 日,被告二新宇建设向爱建保理申请转让 2500 万元应收款,并向被告一汤普实业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2021 年 4 月 7 日,爱建保理向新宇建设支付 2500 万元保理预付款(简称“第一笔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4 月 7 日;同日,爱建保理向汤普实业发送第一笔保理预付款的《应付利息通知书》,载明利息支付到账日及具体利息金额,汤普实业在确认回执处进行盖章确认。但汤普实业在支付 2021 年 7 月 20 日之前的利息后,未支付应在 2021 年 10 月 20 日之前支付的利息。 2021 年 6 月 29 日,被告二新宇建设向爱建保理申请转让 1500 万元应收款,并向被告一汤普实业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2021 年 6 月 29 日,爱建保理向新宇建设支付 1500 万元保理预付款(简称“第二笔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6 月 28 日;同日,爱建保理向汤普实业发送第二笔保理预付款的《应付利息通知书》,载明利息支付到账日及具体利息金额,汤普实业在确认回执处进行盖章确认,已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支付第一期利息 411,541.67 元。 2021 年 11 月 3 日,被告一汤普实业向被告二新宇建设支付 2940 万元,但新宇建设至今未将该笔款项支付给爱建保理。 因被告一汤普实业未支付第一笔保理预付款中第二期利息,被告二新宇建设未支付反转让款,违反了《保理合同》的相关约定。爱建保理已分别向汤普实业及其保证人新力地产发送《律师函》,向新宇建设发送《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要求汤普实业及其保证人新力地产支付全部应收账款及相应利息,要求新宇建设支付反转让款,但三名被告未能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故爱建保理提起诉讼。 | |
2020-05-28 | 合同纠纷 |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陈建铭;陈艳红;青岛雅邦大数据有限公司;上海京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兴铭房地产有限公司;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 | - | 原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上海兴铭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五:上海京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六:青岛雅邦大数据有限公司 被告七:陈建铭 被告八:陈艳红 爱建信托于2019年6月25日与中昌海运签署《信托贷款合同》,由爱建信托为中昌海运提供最高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下同)的信托贷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贷款可以分笔发放,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在双方签署上述合同后,爱建信托向中昌海运累计发放信托贷款共计人民币1.37亿元。为担保上述信托贷款,爱建信托分别与相关抵押人、担保人签署以下法律文件:(1)与抵押人三盛宏业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物为上海市毛家园路88弄3号2001室及88弄11-12号地下1层车位157;(2)与抵押人三盛房地产签订两份《抵押合同》,抵押物分别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888弄90号、91号南侧、92号及92号北侧、91号1层1-92号车位;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637/621/593/587/589号1层、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888弄654-668号1-2层以及地下一层车库;(3)与出质人三盛宏业、兴铭房地产分别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各自质押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42.SH,以下简称“中昌数据”)320万限售流通股、105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4)与出质人京益投资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质押物为雅邦大数据100%股权(合同签署时对应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5)与四名保证人三盛宏业、陈建铭、陈艳红、雅邦大数据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各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述(1)~(3)抵质押物目前价值合计2亿元,可以覆盖1.37亿元的贷款本金。因中昌海运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虽然贷款仍在期限内,但为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爱建信托依据约定,书面要求中昌海运立即归还逾期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应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款项,并宣布剩余未到期的全部贷款本金提前到期,中昌海运应向原告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截至爱建信托起诉之日,中昌海运仍未支付本案诉争款项,各担保人均未就中昌海运的相关债务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 |
2019-08-23 | 合同纠纷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690.0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诉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热电公司”)、方大炭素(即原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2)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对三门峡热电公司借款本金187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3月27日,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从原告账户一次性扣划存款20310万元,至此原告履行了保证责任。2013年4月,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三门峡热电公司,郑州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以被执行人三门峡热电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 | 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以证据尚不完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2019.08.23公告 2019年8月22日,接爱建信托公司报告,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爱建信托开户银行原冻结的5,600万人民币及660万美元进行了扣划。预计后续还将有针对相应利息不足部分的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