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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

(601789)

  

流通市值:59.45亿  总市值:59.45亿
流通股本:10.87亿   总股本:10.87亿

诉讼、仲裁事项

公告日期 案件名称 原告方 被告方 涉及金额(万元) 案件描述 诉讼执行情况
2023-02-09合同纠纷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582.40 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6 日建工集团与宁波恒跃签订了《奉化恒大溪上桃花源首期二标段(2)主体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后续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多份《补充协议》,除总包工程外,被告向原告委托了 6 个零星工程并签署 6份《工程委托书》,上述工程均已通过了被告的竣工验收。原告在上述施工范围内的送审总价为 264,816,645.23 元,截至目前原告仅收到被告支付的全部赶工奖及前述合同范围内工程进度款合计 178,992,651.73 元,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 85,823,993.50 元。
2022-04-19工程款纠纷钱东来2424.31 刘志明、钱东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现代环境公司和市政集团共同支付工程款24,243,075.21元及相应利息,并退还保证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受理。2022年3月,法院判决市政集团不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义务,现刘志明、钱东来已提起上诉。
2020-02-05工程款纠纷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712.01 2016年9月,宁波建工全资子公司建工集团与佳源房产签订工程协议,约定由建工集团为佳源房产开发的佳源都市一期项目提供施工总承包服务。2017年5月,建工集团与佳源房产又签订了佳源都市二期工程协议,约定由建工集团为佳源房产开发的佳源都市二期项目提供施工总承包服务。协议签订后建工集团按约向佳源房产提供了项目施工总承包服务。2019年5月16日,上述佳源都市一期及佳源都市二期项目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9年6月27日,经双方结算,佳源房产共应向建工集团支付工程款461,686,710元。截止2019年12月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94,233,663.52元,尚欠工程款67,453,046.48元(含10,332,902.90元保修金)。2019年12月,本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7,120,143.58元,利息损失413,095.63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7,120,143.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确认建工集团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在67,453,046.48元(含10,332,902.90元保修金)工程价款范围内,对镇海新城镇海大道佳源都市一期、二期工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0-01-07项工程款纠纷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9月,宁波建工全资子公司建工集团与佳源房产签订工程协议,约定由建工集团为佳源房产开发的佳源都市一期项目提供施工总承包服务。2017年5月,建工集团与佳源房产又签订了佳源都市二期工程协议,约定由建工集团为佳源房产开发的佳源都市二期项目提供施工总承包服务。协议签订后建工集团按约向佳源房产提供了项目施工总承包服务。2019年5月16日,上述佳源都市一期及佳源都市二期项目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9年6月27日,经双方结算,佳源房产共应向建工集团支付工程款461,686,710元。截止2019年12月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94,233,663.52元,尚欠工程款67,453,046.48元(含10,332,902.90元保修金)。2019年12月,本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7,120,143.58元,利息损失413,095.63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7,120,143.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确认建工集团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在67,453,046.48元(含10,332,902.90元保修金)工程价款范围内,对镇海新城镇海大道佳源都市一期、二期工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于近日收到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9-08-09欠款纠纷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胡柏富;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马文生;毛应秀;赵晓宏;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朱绍军18352.35 因喜瑞地产、浙江三联、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未能履行给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及《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2015年4月,公司向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讼请:1、判令喜瑞地产向本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62,619,519.81元。2、判令喜瑞地产依据2014年7月签订的《和解协议》,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2,000万元进度款为基数按月息1.2%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喜瑞地产依据2014年7月签订的《和解协议》向原告支付原告为追索2000万元进度款及上述第2项款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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